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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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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 )二中知初字第 122 号原告: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 165 号人大附中操场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金波,男, 34岁,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大石西路西南轻汽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张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镭,女, 29 岁,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 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反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融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浦志强, 被告财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森、王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融城公司起诉称,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通金融城网站, 并在该网站的外汇中心频道中开设了“交易走势图”栏目, 发布经本公司独家绘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 专门组织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 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势图”现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今年 6月, 财智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 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 直接对“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交易走势图”的开发制作者,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财智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开办的财智网上曾对原告网站上的“交易走势图”设立链接,当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这种链接后, 随即取消了链接。本公司认为被链接的“交易走势图”并没有独创性, 不具备作品的构成条件, 在建立链接时也没有对其做过任何修改, 所以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本公司没有因此获得收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 原告金融城公司与被告财智均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金融城公司于 2000 年2 月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 合作开设了 295 金融城网站( 网址为: ), 财智公司在此前也开设了财智网(网址为:w ww. )。在两公司开设的网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 金融城公司通过与建行北京分行合作, 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 并在 295 金融城网“外汇频道”中发布。交易走势图的形成过程是金融城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专用软件对建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数据进行处理后, 以曲线图的形式在网上发布, 走势图上反映的外汇行情变化曲线每 30 秒种刷新一次。该走势图在金融城网站页面上的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 标题即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标志。 2000 年6 月中旬, 财智公司在所开设的财智网上, 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 直接对在该网外汇中心频道下的走势图进行了链接, 将其链置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 在链接期间财智公司没有对被链走势图整体显示状态进行修改。8 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