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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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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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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税额临界点与节税年关将近, 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 以下通称“年终奖”, 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 因此, 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道道, 对一些纳税人和企业、单位来说无疑是必需的。有税务专家特别提醒: 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 否则,会“得不偿税”, 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 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 1 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安排上存在盲区。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 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 如从 3% 提高到 10% ,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 不过, 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 或称“平衡点”) 时又会消失, 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 在业内, 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 表明在这些区间内, 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盲区”在哪里?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 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 就真是“悲具”了。本来企业想多发奖金奖励员工,但结果多奖励的钱却让员工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多发 1 元多缴万元税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 1元, 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以第一个“盲区”[18001 元, 元] 为例: 18000 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 3% ,应纳税 540 元,税后可以拿到 17460 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 1 元到 18001 元, 对应的计税税率为 10% , 应纳税上升到 元, 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 元。也就是说,多发 1 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 元(见附表)。以第四个“盲区”[420001 元, 447500 元] 为例: 420000 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 25% ,应纳税 103995 元,税后可以拿到 316005 元。但若年终奖增加 1 元到 420001 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 30% ,应纳税上升到 0 元, 结果, 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 296755. 7元。即多发1 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 0 元(见附表)。以“舍”来避“盲区”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 舍得是福。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个人年终奖在 18000 元(含) 以下的, 纳税额不超过 540 元, 不用担心“盲区”; 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 1800 1元- 3 元之间, 那么, 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 这时, 应考虑选择发 18000 元; 如果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