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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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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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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发文时间: 2008-11-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 2008 年11 月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 9 年1月1 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 年12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 2008 年 11月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 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 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民币计算。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1-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 l-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