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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有关政策.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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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字[2002]859 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 号)下发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 提出了一些涉及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 我们经过归纳并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 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 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 划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 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 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中经界定为国有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 可以纳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 上述辅业单位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中, 与主体企业或辅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纳入辅业改制人员范围。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 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 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职工范围。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前, 对企业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 属于整体改革改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 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由主体企业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企业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中, 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 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其他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或按照不超过 5 年的标准预留)。企业改制时,对内部退养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企业改制时, 对因工负伤( 患职业病) 被鉴定为 1-4 级的伤残职工, 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未参保企业按照鲁劳社[2004]5 号文件预留的有关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并按规定支付和缴纳; 不预留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因工负伤( 患职业病) 被鉴定为 5-10 级的伤残职工, 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鲁劳社[2004]5 号文件计发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有关伤残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今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待遇。企业改制时,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 5-10 级的伤残职工, 由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职工按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伤残待遇, 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六、企业改制时, 对于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休人员, 本人申请且符合退休(职) 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