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房[2007]15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加强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经研究, 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处。联系人:李兰芝、谢东联系电话: 0771 - 2264302 、 2264312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第四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包括暂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一)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一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二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三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只达到四级资质标准的, 可以承揽建筑面积 5 万平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规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暂定资质证书上注明, 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八条本自治区以外的省(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自治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逐级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 企业情况备案表( 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 企业驻桂管理人员( 包括财务、工程、销售等) 负责人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六)开发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申报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正本和副本。第十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三)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 有专业技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