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章程怎样避免股权纠纷
企业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意思表示,载明了企业组织和活动基础准则,是企业宪章。企业章程对于是企业治理中不可或缺法定文件,企业章程中相关股权设置又是企业章程设计重中之重。本文列举部分常见问题,若有不尽之处,欢迎补充。
企业章程怎样避免股权纠纷通常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百分比设置问题,为了避免企业在运行中陷入僵局,在设置企业时应设计较为合理股权百分比。创业之初,假如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企业,100%拥有股权。假如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企业,2人持股百分比尽可能避免50%:50%,3人尽可能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企业,要对企业含有绝正确控制权,那么持股百分比需要超出2/3。
《企业法》第43条要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第44条要求: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能够显著看出企业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一样权”权利交由企业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置或增资时,应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设计企业章程。
、增资认缴问题
实践中,是否参与企业实际运行会影响到股东分红百分比,同时,企业法给予企业对于分红权自治权利。企业法第34条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约定,企业法并未要求必需在企业章程中表现。实务中,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也能够由全体股东以其它方法约定。不过,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和对法律了解差异,稳妥起见,提议一并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清楚,能够节省众多无须要解释、沟通工作。
特殊性问题
《企业法》第71条第4款相关“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要求,从其要求”要求,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能够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限制。
严禁股权转让问题
案例:常州百货大楼股份和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常州市希慎企业管理策划、常州太古商贸、常州惠泽商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法院认为:在立法未明确许可企业章程可就股份转让作出限制且未提供救助渠道情况下,百货企业章程仅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且无正当理由,更无对应救助方法,这使得百货企业能够不需任何理由地拒绝股东股份转让请求,组成对股份转让变相严禁,不符合股份资合性特征及相关立法精神。综上,是否许可股份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有明文要求,不然司法不宜肯定。现行企业立法未明文许可股份能够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相反却要求“股份能够依法转让”,在此情形下,除非企业章程本身提供了对应救助手段,不然认可其效力将使得拟转让股份股东丧失救助渠道,和股份特征及立法精神相违。
共有股权分割问题中国企业法在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权转让通常规则时,充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正确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它股东进行调查。假如企业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比如企业章程要求不得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价值进行分割。在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尤其约定情况下,应遵照企业法相关股权对外转让通常要求。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含转让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情况下,根据要求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法院能够依据股权数量,将其按一定百分比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
强制股权转让问题,即“股随岗变”案例:南京市计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企业和彭琛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案号:()宁商终字第1337号]
法院认为:股权自由转让是《企业法》给予股东法定权利,股权管理,尤其是对于股权处分,并非企业自治范围,除非股东自己作出同意转让意思表示。即使计划企业股东均应受企业章程中“股随岗变”要求约束,但股东对其全部股权仍享受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法决定权。企业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法并未具体要求,所以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法并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该两项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经过诉讼以公允方法给予明确情况下,该股权强制转让无法实际推行,即不妥然产生权利变动法律后果,其对应权利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即彭琛。
《企业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