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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签署工程资料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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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签署工程资料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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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签署工程资料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监理人员签署工程资料指导意见 1. 监理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监理通知单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 向施工承包商(含EPC) 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均应采用《监理通知单》的形式发送给施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使用《监理通知单》予以确认。 施工承包商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通知单》以后,应在通知单中要求的时限之内完成指令或要求的工作,并且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复查指令或要求执行的情况,并且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意见。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监,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下达《停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施工承包商按照《停工通知单》,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以后,应及时填写《复工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复查,经总监及项目法人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除重大问题和重大决定必须正式行文和使用规定的表格外,本工程各参建单位之间,在下列活动中(但不限于)联系处理一般工程问题,均可采用冠有单位名称的《工程联系单》进行联系。 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通知有关施工承包单位。 项目法人通知监理及施工承包商有关施工要求、质量监督、施工进度、验收等方面的问题意见。 施工承包商之间就现场总平面、道路、大件运输、吊装、水源、电源、通讯等方面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施工进度协调中,催促有关单位迅速做出回应和安排落实的问题。 施工承包商向设计承包商、项目监理部或项目法人联系一般工程事宜或联系有关对外工作的问题。 施工承包商向项目法人询问有关设计、图纸、安装方法、施工标准、试验标准、试验内容及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疑问等。 施工承包商就施工现场总平面、道路、大件运输、吊装、水源、电源、通讯等方面存在的需要项目法人协助解决的问题。 设备厂家驻工地代表与设计或施工承包商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协调中不涉及重大技术和费用的问题。 如果《工程联系单》所联系的事务只牵涉当事两方,则“抄送”栏可以不填也可以删去。如果所联系的事务除了当事的对方之外,需要或希望第三方知道(只是知道)时,可将第三方列入“抄送”拦。被列入“抄送”拦的单位不必写出回复意见,但是应在“主送”单位签署回复意见之后再留存该工程联系单。如果所联系的事务除了当事的对方之外,还需要第三方表明态度(如承包商联系需要监理部审查、业主审批的事务)时,应在将第三方列入“抄送”栏的同时,将“回复意见”栏上下拆分为二或三栏,分别对应“主送”、“抄送”的各单位,为各单位填写回复意见和签署准备好栏位,各栏位的格式与原“回复意见”栏相同,宽度适当即可。 《工程联系单》采用由发出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式样,本工程应当冠名的单位有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 EPC 及施工承包商、设计承包商、调试承包商、供货商等。 如果发出的《工程联系单》需要带附件时,均需采用 A4幅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