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理制度)个人资金贷
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
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
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
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
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
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
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
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
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
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
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
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
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
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
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
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
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
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
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
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
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