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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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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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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铜山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旧村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徐州市政府 98 号令、徐州市政府 78 号令、徐政发[2007]2 3 号以及铜政发( 2006 ) 78 号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庄改造,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铜山县旧村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对列入旧村改造的村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 新批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暂停期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在旧村改造时不予认定。暂停期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伍、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后办理入户手续。被改造的村庄改造完毕后,暂停办理的事项自动解除。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 按徐州市政府第 78 号令、铜政发[2005]166 号、铜建发[2005] 第 28 号及铜价字[2005] 第 52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有土地居民住宅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具体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第 78 号令规定, 由具有评估资质三级以上( 含三级)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数额;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双评估,双方互找差价。非住宅房屋由具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参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进行评估。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执行铜政发[2005]16 6 号文件。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的,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免收各项规费并从速办理新建房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房屋拆迁中产权人与使用权人属同一人的实行一次性综合补助,具体标准: (一)商业门面房: 1 、铜山新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0 元。 2 、其他镇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 元。(二)其它非住宅房屋: 1 、铜山新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 元。 2、其他镇区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00 元。产权人与使用权人不属同一人的,只补偿产权人,不补偿使用权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由产权人自行解决。以上补助费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第六条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面积以依法认定的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以上的(含 40 平方米), 按人均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以下的,可按人均 40平方米给予安置,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控制标准的 70% ,每户总面积少于 70% 的, 按每户实际总面积计算, 不再享受提前搬家的奖励面积, 超过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 600 元/ 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第七条合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