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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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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12/1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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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要旨
合同具备明确当事人、标和数量,则最重要重要条款已经具备,普通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5月2日,原告赵某某(甲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订立一份砂石料供货合同,商定原告为被告方供应砂石料,双方对结算方式商定为甲方供货款乙方用某花园社区1#楼住宅抵冲,首期抵房为甲方供货款满6万元时,由甲方选1#楼二单元2203一套,所选房屋余款甲方仍用砂石料冲账,以此类推。双方又订立一份某花园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商定原告认购商品房名称:某花园社区第1幢2单元2203号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50万元,但就定金数额及支付期限并未进行商定。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砂石料。经原、被告核对,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价款总计45万元。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钱某,并于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遂诉至法院,祈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5月2日所订立供货合同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补偿原告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砂石料买卖关系,祈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祈求。
诉讼中,经评估,该房屋房地产价值为70万元。
裁判
法院以为,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重要条款达到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与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拟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和数量,普通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该规定对合同重要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即合同成立必要具备如下条款:当事人、标和数量。即只要合同具备明确当事人、标和标数量,则最重要重要条款已经具备,普通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依照原、被告双方所订立供货合同中“甲方供货款乙方用某花园社区1#楼住宅抵冲,首期抵房为甲方供货款满6万元时,由甲方选1#楼二单元2203一套,所选房屋余款甲方仍用砂石料冲账”、某花园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中“认购商品房名称:某花园社区第1幢2单元2203号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45万元”内容,双方已就标为某花园社区1#楼二单元2203号房屋、数量为一套重要条款达到一致,且就该商品房价款亦达到合同,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就某花园社区1#楼二单元2203号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成立。从双方订立供货合同内容分析,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一是砂石料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且以原告在砂石料买卖合同中价款折抵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支付购房款。依法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所订立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即具备法律效力。该供货合同所包括砂石料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自成立时即具备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法律上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后,该砂石料价款即按合同商定转化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房屋价款。被告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显然属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目,原告祈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祈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照履行状况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