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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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㈡ 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㈢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㈣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㈤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㈥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㈠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㈡ 专用设备;
㈢ 一般设备;
㈣ 文物和陈列品;
㈤ 图书;
㈥ 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㈠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㈢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㈨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㈠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㈡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㈢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㈣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㈤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监察 、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 、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