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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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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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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 年 9月 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具备道路运输经济技术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运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凭该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提交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第九条外商在本省境内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十条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定线客运等。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运、零担货运、危险品货运、集装箱货运、大件货运和鲜活货运等。第十一条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并随车携带运管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使用规定的道路货物运单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票证。营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运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区域由运管机构统一规划,控制总量,按规定条件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区域。因不可抗力需改变运输线路的,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协助车辆通行。第十三条本省主要客运线路经营权,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用于改善客运设施和旅客乘车条件,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旅客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悬挂线路(或区域)标志和客运票价表; 必须进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班次、线路、站点、区域运行。除不可抗力外,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强迫旅客下车或者将旅客移交他车运送。第十五条长途旅客运输车辆需在所经城区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