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寻衅滋事案例.doc

格式:doc   大小:65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寻衅滋事案例.doc

上传人:书生教育 2021/12/17 文件大小:6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寻衅滋事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寻衅滋事案例
【篇一:寻衅滋事案例】
寻衅滋事罪案例分析 时间 :2012-04-02 浏览量 0 评论 0 寻衅滋事罪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引言】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三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
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
身体行使有形力。 (1) 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
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
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 在我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
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
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
殴打。 (3) 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
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
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 (轻伤以上 )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
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
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 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 “理解 ”、“接受 ”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 “事出有因 ”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
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 “理解”、“接受 ”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 ”、 “接受 ”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
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
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 “随意殴打 ”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 “理解 ”、“接受 ”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
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 “随意 ”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
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 “理解 ”、“接受 ”。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
以被一般人 “理解 ”,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 “理解 ”。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