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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2019年6月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校企合作是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 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和专业特色的重要体现。为全面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学校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 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不断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 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通过合作, 实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教师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 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共赢。
(二)服务原则
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实习、就业服务。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涉猎范围广泛,事关学校办学方向、社会影响 和校企双方的重大利益与责任,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三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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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分院(专业)与企业在招 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 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 管教学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企合作办 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就 业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分院院长及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 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制定管理办法等方式
行使全校校企合作的规划、 引导职能,确定校企合作的方向、 内容、方式、重点等,领导全校各专业(群)进行校企共同 开发和建设专业,开展订单培养、校企共建生产性校内实训 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探索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分院,开 启现代学徒制的职教培养模式,创造条件共建“学历证书 +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和评价站点等各种合作模式, 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五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 机构,具体负责各分院校企合作事宜的综合、协调、服务、
审核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合作项目的考察和洽谈。在分管副 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协调和管理各二级分院、继续教 育学院的校企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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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校企合 作管理办法。
(二)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 作先进经验。
(三)加强学校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 度发展。
(四)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初审和报批。
(五)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的初审与管理。
(六)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现场考察、洽谈,强化 项目运行、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联谊会、总 结表彰等工作,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
(八)负责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工作。
(九)负责各二级分院兴办企业的考察、论证、立项、 审查事宜。
第六条二级分院校企合作职责
二级分院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项目的实施单
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
(群)教研室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 积极开发、
洽谈联合办学、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校企联合建立双师型教
师队伍等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充分满足学生实训I、顶岗实习
和高标准就业的需要。
(二)积极联系合作企业,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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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对拟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进行考察 论证,根据考察情况做由立项报告、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 初稿送审。
(四)负责本院合作项目的实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项 目实施过程中由现的问题。
(五)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学校的考评和 验收。
第七条 学校相关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 的有关工作,形成全校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合作条件、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 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同行业
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 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符合学院定 位和发展需要。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 力。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内容
校企合作的内容涉及学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