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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审核重点及政策依据.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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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审核重点及政策依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审核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 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形式包括: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1 、职工工资薪金所得(1 )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694 号) 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以下简称企业缴费) 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 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 )住房公积金审核程序:抽查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是否超过了标准。财税[2006]10 号文件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 等规定精神,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 〕 245 号) 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 〕 58号) 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 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便函[ 2008 ] 115 号) 文件规定,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 30% 、通讯补贴全额的 20% 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4 )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 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职工已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