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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论文.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12/18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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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论文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论文
摘要:土地是农业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 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率。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土 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是完善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对土地流转机制进行严格的制度匹配,规范土 地流转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周期和流转进 程。
关键词:土地流转机制承包经营权农民权益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的直接目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改 善 民生,刺激国内需求,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呢?放手让城市 资本进入,只会让资本大鳄不断侵蚀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置民生 于险境。不断强调政府干预,则有悖于建立服务型政府,也与市场经济 的规律不符。完全让农民自己当家,以他们目前对市场的了解和自身利 用土地的水平,很难真正建立起一个规范的土地 流转市场。由此可见, 要想农地流转达到预期目的,通过以上三种 途径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而 对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有必要建 立起一整套新的农地流转模式, 而这个模式的核心在于培养一批有专业水准和高度职业道德的农地流转 的职业经理人。专门的农地流 转经理人作为农民利益的专门维护者,他 们有足够的知识和力量与强大的城市资木相抗衡,可以让农地流转的效 益规模化、市场规范 化,让广大农民从中获益。农地流转职业经理人在 帮助农民进行农 地流转,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帮助政府改善了民 生,规范了市场。
1我国当前关于农村地权设定的立法现状1982年《宪法》第10条第 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也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表明在80 年代中前期中国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转的。1988年宪法有 关条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在立法上第一次 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
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增加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 法转让”的条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 律形式赋予了 “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第十六条规 定,承包方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承
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 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担 三个方而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 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 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木集体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28条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 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 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 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显而易见,该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亦仅限 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是其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