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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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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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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 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 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章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 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白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 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 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 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 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章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