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 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 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 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 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 增进相互了解。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卫职业技术学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 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学校领导, 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中卫职业技术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中卫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 并加盖公章, 经委员会审核同意, 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 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 设办公室主任一名, 常务副主任一名, 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一) 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 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 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 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三章校企合作内容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 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 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 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第十五条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 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 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第十六条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 组织学院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第十七条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