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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流向监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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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流向监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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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流向监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泥流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海螺水泥市场竞争力,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销售风险,提高流向监管实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述“区域”指上海区域,“公司”指太仓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区域相关管理制度和本暂行办法,加强产品销售流向监管,维护公司市场秩序。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公司坚持就地销售的原则, 在所辖销售区域内精耕细作,严把流向控制关,杜绝窜货现象发生。对执行特殊价格的水泥销售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流向保证条款;对到位价业务,与运输单位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双方权责,明确要求运输单位按质按量将水泥送达指定地点,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责任人抽查、业务部门检查、公司层面监查”的三级流向监控体系,成立公司流向监控小组,组长为公司销售分管领导,组员由公司销售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流向监控小组负责组织公司产品流向的监控工作,监督和检查流向抽查人的工作质量等。销售分管领导为公司流向监控管理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流向监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销售人员为负责公司流向监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第六条公司要做好客户的水泥流向监控,避免水泥窜货、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公司销售部门要加强对区域水泥流向的监控和抽查力度,确保产品在限定区域范围内销售,并做好流向抽查记录与分析。第七条对于交叉区域市场, 要加强与区域相关子公司之间的协调,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共同开展销售工作,在区域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实行信息共享,加速市场整合,实现区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流向监控要求第八条对执行公司统一挂牌价的客户,特别是与周边区域存在价差时,业务部门要加强客户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执行公司统一“以量定价”等政策的客户,由业务部门组织开展流向抽查,每月每个客户不少于一次,公司“流向监控小组”和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超出公司统一价格政策以外特殊价的客户(含以量定价、折让价、重点工程等) ,公司每月必须按“三级流向监控机制”进行水泥流向抽查工作。即:销售业务员水泥流向抽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月确保每个特殊价客户都抽查一次;销售部门负责人(含主管)水泥流向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全部客户;公司“流向监控小组”水泥流向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全部客户。第十条对有其他流向监控要求的客户, 按合同要求或政策批复中的流向监控要求执行;对由海螺物流操作“到岸价配送”业务的客户每月对账核实,不再另行开展流向监控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流向监控小组”成员及销售人员对水泥流向检查、抽查或督查,均须形成月度、季度书面材料(见附件一、二),“流向监控小组”每月检查相关工作,对违反流向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第十二条销售人员由于监控不力造成窜货、倒票等违规行为,将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的月度考核通报和年度销售管理检查考评;被窜货区域销售部门或销售人员如知情不报,视为协同窜货,将对其一并纳入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公司和区域。第十三条若发生窜货给公司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