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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ppt

上传人:2890135236 2014/9/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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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监督管理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吴红霞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护士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病理诊断人员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乡村医生
家庭接生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助理医师≠助理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