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来源: 作者: 日期: 2011-03-31 >我来说两句(0 条) 2. 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随着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型向由证到供型的转化, 刑事诉讼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应对复杂的犯罪形势所带来的挑战, 提高犯罪侦查能力, 世界各国对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采取容许态度。因而授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是侦查模式转型之基本要求使然。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重要阶段, 在这一阶段要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 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无疑会强化其证据收集能力。 3. 符合衡的要求。打击职务犯罪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最终达到维护正义之目的。打击职务犯罪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 也在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威慑、预防犯罪的发生。法治社会强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 不能因管理社会的需要, 而放弃对人权的保护。就特殊侦查措施而言, 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权是有必要的, 但也要认识到, 这一手段的适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处于随时可能被过度侵害的境遇中。从某种角度讲, 代表社会公益的特殊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人身权利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即公善与私善之冲突, 二者之间存在着价值选择的问题。各国均认为, 在对这两种权益——公益与私益, 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二)立法上具有可行性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可行性。运用特殊侦查措施打击腐败犯罪, 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对特殊侦查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缔约国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贯彻执行。美国 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 间谍罪、贿赂政府官员罪等 13 种犯罪可使用秘密监听。在法国,对于可能判处 2 年或 2 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或轻罪案件能适用通讯截留手段, 这其中也包括了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在新加坡, 国家调查局分三个部门, 行政部门、调查部门和资料及辅助部门, 其中调查部门是贪污调查局的行动部门, 下属四个调查组, 其中有一个情报组, 情报组归一名助理局长领导, 专司线人卧底、跟踪。国外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们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这无疑使我们在对特殊侦查手段进行相关立法时能够更具针对性。 2. 国内相关立法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提供国内法上的可行性。早在 1993 年我国就对技术侦察作出法律规定,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 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形式进行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且基本符合中国当下法治环境的制度规范体系。虽然这些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法律都是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特殊侦查行为的法律, 但是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特殊侦查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这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 1。丰富的侦查经验使我国检察机关有能力驾驭特殊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 199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具体规定了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