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两违办”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pdf

格式:pdf   大小:134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两违办”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pdf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21/12/18 文件大小:1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两违办”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秦桧、
李林、黄鹏、杨勇、白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作出
(2011)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0 号
原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曾用名:吴岑会,绰号:老乌),男,1981年1
月21日出生。
辩护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
辩护人刘定刚、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永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勇,男,1982年7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白强,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秦
桧、李林、黄鹏、杨勇、白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
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2007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吴秦桧、杨勇、黄鹏、李林、白强先后在秀山县建
委规划执法队、规划局执法队、综合执法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两违办”)任队员,行使规划执法、巡查无证建房等职
责。在执法过程中上述五人相互勾结,共同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罗××在秀山县中和镇母家寨无证建房被制止。2011年3
月,罗××委托蒋××(绰号:蒋崽毛)帮其找关系以谋求继续修建,于是蒋×
×联系了“两违办”队员熊××。吴秦桧、熊××、廖××(“两违办”队员) : .
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三人各分3000元,吴秦桧把另3000元分
给谢××。之后,熊××得知钱来自于熟人罗××,将自己所得3000元退给了
罗××。
,江××受一远房亲戚委托找关系在大坟山无证建房,江××
联系到黄鹏。经吴秦桧、黄鹏、廖××商议后同意收钱后让其修建。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