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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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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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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HD/C-13-2007
版本号
1、目的
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我公司对供应商供货效率和物料质量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外购外协物料供应商的管理。
3、职责
物控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
采购部、物控部、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工作程序
供应商在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 ,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① . 若需方要求退货时, 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 需方所在地供应商 3 天内、本省供应商 5 天内,
外省供应商 7 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② . 若供应商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 5‰的仓储
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
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应商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 ( 批量 ) ,经供应商同意, 需方为不影响生产需要办理回用时,
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额度如下
① . 含有 A 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回用;
② . 含有 B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5%处罚;
③ . 含有 C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3%处罚;
④ . 含有 D 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 1%处罚;

回用物料的质量状况应单独统计,回用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同批同种不合格
(缺陷)可免于
处罚,但不免除同批不同种不合格
( 缺陷 ) 的处罚。回用物料的数量以首次回用单中供应商注明
的数量为依据。

供应商送货时,如果混装物料或送错物料,按
1000 元 / 次进行处罚。 ROHS物料送货时混料或送
错料,第 1 次处罚
10,000 元,第 2
次处罚 20,000 元,第 3 次处罚 30,000
元,依此类推,但
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供应商在需方成品检验的质量责任:

成品检验判定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按照
200 元/ 次
进行处罚。

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 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
需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罚:
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价,
不低于 500 元。 同时需方有权追加返工费用和工时损失,
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其它质量责任
质量牵连责任:供应商物料不合格致使需方产品返修或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损失(含
牵连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稽查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