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信贷类资产管理,全面掌握非信贷资产的总量分布及损失情况,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非信贷资产是指除信贷资产以外的所有银行资产。第三条非信贷类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全面反映、统一核算;明确职责,部门管理;分级监控,双向考核。(一)全面反映,统一核算。非信贷类资产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全面、真实地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和反映。(二)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将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细化完善管理,同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信贷类资产管理工作。(三)分级监控,双向考核。各相关部门应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定期分析监测;对非信贷资产管理的考核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双向考核的办法。第四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我行非信贷资产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为:对非信贷资产进行统计、协调、监控、评估和考核,根据全行整体发展战略对资产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计划资金部为其下设办事机构。第二章非信贷类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 按是否存在风险损失将非信贷类资产划分为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和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两大类。第六条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存放同业款; (二) 拆放同业; (三) 应收账款(其中:应收利息); (四) 短期投资; (五) 委托贷款及投资; (六) 买入返售证券; (七)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八) 长期投资; (九) 固定资产清理; (十)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十一) 其他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含待处理已房改住宅资产、待清理资产、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等)。第七条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现金及银行存款; (二)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三) 存放联行款项; (四) 固定资产净值; (五) 无形资产; (六) 递延资产; (七) 在建工程; (八) 其他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 含营运资金调拨、拨付备付金、预付特定贷款、买入外币票据等)。第八条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要“压缩总量, 降低风险”, 实行总量控制, 计划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进行系统清理、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减少占用的计划, 并提出配套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目标考核。第九条对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要“监控总量、优化结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非风险性信贷类资产资源,报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目标考核,确定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占用总量,并对占用结构进行监控,适时实施动态管理,优化结构,有效发挥资金使用的最佳效益。第十条对非信贷类资产损失的认定、审批、列帐、处置按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进行管理。第三章非信贷类资产的组织实施和分管部门、机构职责第十一条非信贷类资产的总量及结构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管;分项非信贷类资产依据部门职能分别管理,同时对单项非信贷类资产的日常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具体落实。第十二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类资产清理、分类、统计工作;负责非信贷类资产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各非信贷资产项目的管理职责; 完善监测考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