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政策法规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 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承租人 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
者。
担保人 guarantor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
务的第三者。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car/car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
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待租车辆 leasable car
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在租车辆 leased car
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经营主体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经营场所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
1 年。
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
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
——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 1 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
—— 同一经营主体的 2 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
(还)车业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
(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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