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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公示(1)费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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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公示(1)费下载.doc

上传人:小雄 2021/12/20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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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公示(一)
一、 征收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43条、 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二、 征收标准:根据竹府发[2007] 70号文件要求,按下列规定标 准计征。
1、 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1000元,城镇人口按计 征基数和6. 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5000元。本镇首次征收不低于15000 兀°
2、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计 征,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城镇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00元。本镇首次征收不低于6500元。
3、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10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35000元,城镇人口为68000元。
本乡镇首次征收不低于2000元。
4、 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 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3000元,城镇人口为 6000 元。
5、 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规定的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 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7000元,城镇人口为13700 兀°
6、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倍即 2100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乡镇首次征收15000元。
7、 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逐胎加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
8、 社会抚养费特殊事项规定
对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夫妻不符合《条例》 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城镇人口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对同胞多 个子女分别计征,可按《条例》第四十二条该项计征倍数的上限征收 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局面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 应当自收到局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