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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章程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 (英文名称: National Youth Sports Clubs league)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全等、互利、合作的基 础上,由政府、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机构、社团组织,产业相关企、 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开放性、社会化的联盟合作组织。
本联盟从成员的需要出发, 积极开展各种活动,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促进体 育运动优秀人才的培养,提高各项体育运动水平,推动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联盟成立合法性
本联盟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依法成立, 经公安局批准刻制印章, 用章 合法性依法可查。
第四条 联盟主要工作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为指导开展工作,为青少年业余体育提供资源和服务;
2. 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长期的互惠、 互利合作关系,实现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俱乐部运动技能教学的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围绕解决业余体育 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定期组织各俱乐部进行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科 研成果报告会。
4. 开展全国运动技能测评项目和全国业余体育等级评定;
5. 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联赛活动;
6. 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盟其他活动。
7. 联盟成员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教育部、本联盟 或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组织的运动竞赛等相关的各类活动。
8. 以本联盟为主导推动联盟成员合作探索运动技能的培训规律,共同解决
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中国特色现代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9.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发展的便捷手段,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最新资讯服 务、运动技能相关的培训服务。
10. 积极推进各运动项目专兼职教练队伍发展和业务培训, 打造专业骨干队 伍。建立各省市运动技能专家资源库, 为各地体育运动教学与培训工作提供专业 服务。
11.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 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不同运动项目,有针对性地活动。
12. 联盟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能力水平,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稼轩教育科技研究院。
(一)秘书处的职责: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 请;
6.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 1 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联盟成员组成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 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 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 “入盟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