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
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
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
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
一。
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实习期限:
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 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
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 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 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 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
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
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
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
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
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
1、协助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