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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86919636 2016/7/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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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71 号)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8 月5 日市政府第 7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9月 20 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 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 含桥梁)、车站( 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 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运营条件, 确保运营安全。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 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 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 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 3 个月。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 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 1年。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 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 30 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 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 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 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 方杆) 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 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 包括监测方案), 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 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 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 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采取补救措施, 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