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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1珠规建城〔2010〕38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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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1珠规建城〔2010〕38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规建城〔 2010 〕 3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 经济功能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附件:《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 城乡建设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 0年10月22 日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本市新农村建设,简化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规划报建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 使用宅基地(包括历史取得和新取得)进行住宅建设(含新建、改建或扩建) 适用本办法。宅基地建设还须符合本市《关于规范我市农民( 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驻各镇的规划管理所具体负责所在镇的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工作。没有设立规划管理所的街道办事处(镇) 由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负责审批。第四条申请宅基地住宅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取得宅基地住宅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 1、《珠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1份); 2 、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 1份); 3 、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国土所加具意见的《农村宅基地核准表》(原件一份); 4 、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 2 份) 5 、建筑施工图(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 2份); (二)原有宅基地住宅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珠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1份); 2 、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 1份); 3、村委会( 或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原件1份); 4 、土地或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5 、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 2 份) 6 、建筑施工图(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 2份); 第五条规划分局或规划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 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各规划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公布等基本程序。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暂不批准宅基地住宅建设: (一) 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整村搬迁或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二) 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三)不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 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五)超过批准的用地指标或超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