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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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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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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存在的并且在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实施。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由用人单位需要有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劳动者没有达到该标准的现实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设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 并依据该标准事先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据考核标准证明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 也就是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了。 2、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劳动者一个再次尝试的机会, 也就是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在考核证明劳动者第一次不能够胜任工作之后, 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事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这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3、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给以再一次尝试的机会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该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 、用人单位如果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负有三次举证义务和履行一项法定程序。三次举证义务是:一、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样一道程序;三、劳动者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胜任工作。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是: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五个方面问题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的基本方略。 2007 年6月 29 日、 12月 29 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分别于 2008 年1月1 日和 2008 年5月1 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与 1995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成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三大支柱,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在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方面,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用工用人,是依法治企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有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提前解除。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需重点注意。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