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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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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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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0919( 颁布时间) 19940919( 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号( 文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 规划, 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 村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拟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 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 (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核村镇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 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登记、管理村镇房屋产权和调解产权纠纷;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第六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七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村镇规划的期限, 总体规划为10年至15年, 建设规划为3年至5 年。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应当由持有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承担。第九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依照规划进行建设。第十一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二条鼓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