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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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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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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915( 颁布时间) 199809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 文号)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准确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 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物品。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涉案物品的价格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事务。从事涉案物品评估的价格事务所, 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人员组织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者,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第六条司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 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 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的, 应当提交《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相关资料。第七条价格事务所受理委托后, 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评估人员评估, 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价格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 应由具备国资、土地部门批准的相应资格的人员评估。第八条价格评估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亲属、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估价的。第九条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之日起 7日内作出评估结论, 并将《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送达委托机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委托机关作出说明。第十条委托机关对《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申请复核。价格事务所应当自接到委托重新鉴定或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重新鉴定或复核结论, 并出具《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复核结论书》。按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第十一条价格事务所对涉案物品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 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依据。第十二条对涉案物品估价基准日期的确定,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应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日期为准。第十三条对委托估价的涉案物品中诸如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等特殊物品, 价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