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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手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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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手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宣传手册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1 、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 收入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3. 财产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 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 18 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 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二)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婚姻证明。 4、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证明; 5 、其它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申请城乡低保的基本程序 1 、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 代表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 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于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 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 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2. 入户核查及民主评议。核对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与村(居) 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按照 100% 比例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公开评议, 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连同申请、审核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3、联审联批。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入户抽查,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