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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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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docx

上传人:凹凸漫 2021/12/2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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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
摘要随着斗鱼、YY、熊猫等众多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游戏主播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其中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被反复的谈起,逐渐成为了社会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当前立法的滞后性也造成了很多著作权问题的纠纷。本文从网络游戏直播是否侵犯游戏著作权以及游戏直播是否具备著作权两个方面对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亟待完善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ADOI: -
美国版权法在第107条当中规定了: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某部作品是否合理使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含了:〔1〕使用目的与性质;〔2〕被使用作品性质;〔3〕从使用作品实质程度与数量;〔4〕改使用对作品潜在价值与市场所产生的影响。由于当前我国?著作权法?还存在很多缺乏,因此这一规定也成为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问题的重要依据与借鉴。
转换性使用指的是对于原作品使用不是为了再现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或者是其内在的功能、目的,而是利用增加全新的视角和美学内容、理念,使得原作品能够在被使用的同时具备全新的价值、功能以及性质,从而转变其过去的目的以及功能。在现代合理使用制度当中转换性使用具有重要地位。
转换性使用与四要素之间既具有联系性,同时也具有差异性。分析转换使用的使用的时候需要判定其行为是否具备“转换性〞,也就是在使用作品的时候是否能够赋予作品全新的内容、视角与功能,只有作品使用行为具备转换性,才能够被认定是合理使用。
一、網络游戏直播著作权认定
〔一〕网络游戏直播是否侵犯游戏著作权

使用作品行为的性质以及目的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界定规那么的核心。确定这个标准的意义是,合理使用本身能够限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是一种不经许可,可以无偿使用作品的制度,从商业性营利这个目的来考虑,使用作品如果不具备“转换性〞,那么必然会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依稀直播的形式是通过网络设备将玩家全程的游戏操作直观的呈现到观众的面前。网络直播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观众提供游戏复制以及下载等效劳,也不是为了和游戏的著作权人抢夺市场。游戏运营商的根本利益来自于游戏的下载、使用以及道具的购置,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为了能够向观众展示自己对于游戏的操作技巧以及所获得的成果,受众不会因为观看游戏直观而厌恶游戏,只是为了学****或者是娱乐放松才观看直观。尽管二者也会产生经济利益,可是二者使用目的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直播是以游戏为载体,可是本身并不是非法使用游戏。玩家网络游戏直播具备了和著作人不同的使用目的,提供了和电子游戏产品不同的社会以及表达功能。所以,从使用作品性质以及目的上看,网络游戏直播是一种对游戏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被使用性质指的是从作品自身层面判定合理使用,使用什么样的作品更加容易被确认为合理使用。当前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将电子游戏认定为某种作品,可是这不代表著作权法对于游戏的所有者缺少保护。游戏当中所包含的音乐作品以及影视作品的元素是著作权法中明确保护
的内容,这里可以将游戏看做是多种元素的共同体,其包含于著作权法当中。从被使用作品的特征以及性质上看,游戏是凝结了游戏开发商的智力劳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