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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如何约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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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如何约定.pdf

上传人:qvuv398013 2021/12/23 文件大小:1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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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如何约定
中国政法大学 金英杰  在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能为所有人带来现
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谁掌握或持有商业秘密,谁就有可能
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创造出积极效果,实现经济利益。同时商业秘密的侵
权者也可通过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取得某种竞争优势,强化在市场竞争中
的地位,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削弱或丧失。
  因此,如何通过劳动合同中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达到保护企业经济
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维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已越来
越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我国《劳动法》第 3 条第 2 款中规定了劳动
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里的职业道德即包含了劳动者应承担保守用
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
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将保守
商业秘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
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等。约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
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
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劳动者违约就可
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保守商业秘密
条款不可不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时应注意哪些
问题呢?一、应首先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秘密需符合非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使经营者获
得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条件方构成有效的商
业秘密,才能作为约定保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条件是要求
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有竞争关系的
同行业中属于秘密,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因此,不能将同行业中现
成的普通的信息、普通的知识、任何公有领域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纳入约
定保密的范围。  法律为什么规定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作为
商业秘密,这是因为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人人可得而享有的公
共财富,如电话号码簿不能由任何人独占使用,如独占使用会使商业信息
的正常交流受到阻碍;行业内的普通知识不能垄断,据为己有会阻碍经济
技术的发展进步。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借口,将属于公共领
域的经济信息和技术信息据为己有、独占使用,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将公
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即使约
定也是无效的。  商业秘密还需符合能为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
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的条件。这一条件要求商业秘密须是具体
的、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本身不能转
化为竞争优势,不能带来财产价值,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将抽象
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的有效性还在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我国法律要求商业秘密的
所有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因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