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指南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 12号);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以下简称《规定》);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 ﹞ 19号); 6、《关于发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 2013 〕 176 号,以下简称《通知》)。二、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二) 申请条件(环境保护要求) 1 、申请单位为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2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定》完全一致,无增项) : (1 )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2) 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3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4 )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5) 自营进口的, 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 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资格, 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 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 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6) 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 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7 )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①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②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④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⑤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8 )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②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③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④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⑤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9 )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份( 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各一份) ,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并注明日期。 1 、书面申请报告。 2 、申请表(见附件 2)。 3、环境保护报告( 见附件 3)。《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 4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与《规定》中附件 3 要求一致,无增项) 近3 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 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 可免于提交下述(2)、(3)、(4)、(5)、(6)、(7) 项证明材料。未变化事项, 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1) 废物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证)的复印件。(2) 申请表填报的场地( 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 、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3) 加工利用企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