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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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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7/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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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渤海银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渤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工作, 防范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环节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发放是对已获批准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 包括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包括向批发银行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品种的授信合同审核和逐笔发放风险审查。第三条本行在分行信贷监控部内设置放款管理岗、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发放岗、押品与档案管理岗。具体职能包括授信法律审查、审查发放、额度管理、押品管理、通知放款及档案管理六个环节。第四条本行信贷监控部审查发放管理人员须经总行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 其中放款管理岗不得兼任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发放岗。第五条本行总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全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 负责全行批发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以及总行业务营销部门发起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发放工作。第六条本行分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分行发起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发放工作, 负责对分行业务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业务营销部门职责一、负责确认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情况、担保物品性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时未发生大的变化; 二、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并对所有放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质押的存款、票据等来源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对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和定期检查, 监控贷款用途, 保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第八条信贷监控部职责本行对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所有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均由信贷监控部执行。一、授信法律审查(一) 负责审查授信业务是否根据本行相关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并已经批准; (二) 负责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正确使用,其填写是否准确、合规、有效。二、审查发放(一) 负责本行授信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授信额度的先决条件检查、建立、变更、终止、冻结、解冻及日常监控等; (二) 负责审查贷款条件是否落实, 并确保在授信授信批复有效期、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放款; (三) 负责审核提款用途是否合理, 用信项下的交易背景真实性; (四) 负责审查是否需要协审部门协审, 且协审部门意见已落实。三、押品与档案管理(一) 负责核定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本行相关规定和审批要求; (二) 负责押品的冻结、解冻及日常出入库。押品的具体保管部门和保管方式等内容按照本行押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 负责按照本行授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授信档案进行保管。四、通知放款(一) 负责审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发放审查工作是否全部有效执行; (二)负责制作《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并由信贷监控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在《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上签字,方可向业务营运部门发送。第九条业务营运部门职责一、负责按照本行相关授信产品政策及营运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和操作; 二、协助信贷监控部对保证金帐户和抵、质押品入库情况进行确认; 三、负责对涉及国际业务的授信业务进行专业技术性审查,既在审查发放前由业务营运部门对单证材料的有效性、外管政策的合规性及业务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