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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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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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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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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贵州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资金。资金渠道包括:
(一)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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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央补助按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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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市(州)财政局负责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教育局及时合理分配安排补助资金,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市(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有关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定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具体绩效目标,对本地区补助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变更调整,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三)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或规程,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严格落实补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做好本级财政预算等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县级教育部门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有关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做好项目谋划、论证、筛选、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将补助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细化设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或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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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职责可根据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完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各县(市、区)和市(州)直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本办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推进工程,重点突出新增和扩大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持续加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继续完善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补强提升规划长期保留的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