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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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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 试行) (2005 年3月 11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 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依据行政法律规范, 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 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 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 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 也不得指派实****律师单独承办案件。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 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隐瞒事实, 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 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第十二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五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九条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协助申请人审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l0日内, 协助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