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差价,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省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六条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相关计划和业务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保管仓储、安全生产、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级储备粮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安全管理科技创新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绿色仓储能力,推进节粮减损。
承储企业应当推进绿色储粮标准化、粮食仓储信息化、管理规范化,提高用仓质量和效能,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二章计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发行,根据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和本省宏观调控需要,提出省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省储备粮公司。
第九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
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工作。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储备粮公司。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执行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一条省级储备原粮由省储备粮公司直属企业承储或者委托其他企业承储。选定委托承储企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省级储备成品粮油委托承储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粮油加工企业中选取。
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省储备粮公司除组织落实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
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承储企业储备业务应当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建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报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对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省级储备粮损失。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开展常规性质量指标检验,保证省级储备粮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严格管控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销售出库和储存期间春秋两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抽查。
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省储备粮公司、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