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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编辑: 沈宗灵时间: 2007-5-14 11:59:00 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1) 罗马法在历史上曾起过重大作用, 对当前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它也有过不少精辟论述。本文试图说明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实质, 它在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中的作用以及罗马法传统和英国法传统这四个问题。一罗马法, 即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 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步形成时期的法律,特别是从公元前 5 世纪罗马最古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 至公元 6 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止,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罗马法发展的第一个时期是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逐步形成时期到奴隶制共和国初期(相当于公元前 8 世纪至前 3 世纪左右)。当时奴隶制还不发达,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氏族贵族和平民的长期斗争。平民的胜利终于建立了国家。“在罗马, 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 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 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 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2) 在共和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继续进行斗争。平民的人身是自由的, 而且可以拥有土地并经营工商业, 但他们在开始没有政治权利, 不能参与对征服得来的土地的分配, 而只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即使在共和国初期,他们的权利也是极为有限的。公元前 450 年~449 年的《十二铜表法》——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就体现了当时平民对贵族斗争的一次巨大胜利。因为在此以前, 立法和司法权力基本上由贵族垄断, 而且法律也主要是不成文的****惯法, 这就更便于贵族的专横。《十二铜表法》是由贵族和平民以过去的****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的成文法。这一法律的制定提高了平民的权利。《十二铜表法》原文早已散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 这一法律内容相当广泛, 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 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如第三表中规定, 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处死, 或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他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加以分配(3)。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后世的立法, 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 ——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4) 《十二铜表法》虽然意味着平民的重大胜利,但平民与贵族地位仍极不平等, 两者之间斗争仍然激烈。当时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平民争取担任最高公职的权利;限制债权, 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 以及限制占有大量土地这三个方面。在以后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平民又不断地取得胜利。通过公元前 367 年的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前 326 年的波提利阿法案等法律,平民取得了担任执政官和其他高级官职的权利; 对占有国有土地规定了最高限额并废除了债务奴役制。特别是通过公元前 287 年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到公元前 3 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从此,上层平民与旧贵族溶化为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贵族。’古罗马社会和罗马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罗马法发展的第二个时期是罗马积极向外扩张直至共和国解体的时期( 相当于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前 27 年)。早在公元前 3 世纪;罗马就开始积极向外扩张, 到公元前 2 世纪中叶,它已成为一个独占地中海的世界霸主。罗马统治者在广大被占领地区设立了许多行省, 并掠夺了大量奴隶和土地, 建立了无数奴隶制大庄园, 从而使奴隶制经济充分发展起来。与此同时, 各种社会矛盾、阶级矛盾, 特别是奴隶主和奴隶的矛盾、被征服地区的臣民和罗马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共和国出现严重危机,最后在公元前 27 年,共和国趋于崩溃,转化为奴隶制帝国。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二个重大特点是罗马公民享有公民法的特权, 公民法占有统治地位,但罗马法中的一个新因素——万民法也随之兴起。公民法( jus civile )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那时的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 也就是说, 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 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但对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来说, 尽管是自由民, 但却只是罗马的臣民, 不能享受公民法的权利。例如罗马法中有所谓“以公民法为根据的所有权”( do — minium ex jure quiritium ),意思就是只有罗马公民才享有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 5) 这种法律制度是完全符合罗马奴隶主对被征服地区的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