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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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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合同法》案例集案例一 2009 年6月8 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 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 6月 13 日发电详告:“荔枝罐头 1500 箱, 规格锡皮 545 克型, 每箱 20瓶, 每瓶单价 2. 10元,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整批货物加运杂费 1200 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 545 克库存为 300 克型,并要求 8 月中旬交货, 见货单即付款。6月 17日, 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 300 克型的数量少,8 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 545 克型货物, 8 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 6月 21 日回电:“你方 6月 17 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 300 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 6月 21 日电报, 认为乙方又在要求 300 克型货物, 这笔交易无法进行, 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 8月 22 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 545 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 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 拒绝乙方要求, 乙方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二: 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 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 5 万元购买该房, 李某表示同意。付某当即交给李 4 万元, 讲好另一万元于 1 个月内清偿, 双方约定 3 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 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 当天夜里, 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 4 万元房款; 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 4 万元, 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 1 万元; 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思考]1 .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 .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 .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2010 年3月 12日, 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 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 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 15 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 3月 14 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 3月 27 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纺厂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 第二天即拍发电报, 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 请其尽快发货。邮局 3月 29 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而某百货公司却在 3月 27日, 由于没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红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商务中心, 急需大量的钢材, 遂向两家钢筋生产厂——甲钢筋生产厂与乙钢筋生产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 20mm 的螺纹钢 200 吨,如贵厂有货, 请速来电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钢筋生产厂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