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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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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试论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
善 : .
略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1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1)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相矛盾。《担保法》仅规定
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人行使
担保物权时,纳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产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
税收优先权时,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还
是按《担保法》规定行使担保物权?当法院受理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后,法院有
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
物权?对这些问题无论怎样回答,要么触及税收优先权,要么触及担保物权。
(2)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
税收债权与无担保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相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
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企业破
产案件中,《企业破产法》第113204条、《民事诉讼法》第条、《商业银行
法》第7188条、《保险法》第条规定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个人储蓄存
款的本金和利息、财产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等无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
偿。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实际来看,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具有维护公益和保证
基本人权的特性,应该都优先保证,我国更应该如此。 : .
(3)税收债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企业破产法》中,有
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中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清偿,故效力自然
高于税收债权。《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
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致。
《公司法》在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加了一个法定补偿金。其顺序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税收优先,因此在肯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