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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在《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文件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我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我区2011年申请病退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政策依据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
二、申报条件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津劳局〔2003〕7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的在职职工参照执行。
三、申报程序
1、领取材料
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根据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确定申报人数。根据统计的申报人数,单位或存档部门可于培训会后到我科领取介绍信、申请书、鉴定简表(贴在档案袋左上角的小笺)、鉴定申报材料目录及张贴的宣传材料,按介绍信的编号领取登记。
(1)《介绍信》。2011年3月30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到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持专用介绍信,签发单位扣章:经办人处和骑缝处)、复印病历。门诊特殊病人必须有医保责任医师出具,此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对没有持《介绍信》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一律视作无效,市劳鉴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书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文本,到我科登记后按申报人数领取。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字。要求字迹工整,认真填写申报疾病、诊断医院等。其中:申请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以一种最重的病为主填写,其他疾病一并填写申报,在填申请书时依次填写。患病情况一栏中原发病和合并症分开填写,诊断证明一栏需根据原发病和合并症分别填写。申请查体一栏也按原发病、合并症、其他病种分别填写,市劳鉴根据填写情况安排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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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简表。各单位要认真填写鉴定简表(左上角小笺),尤其注意写清诊断证明医院及就诊医院,不得简写。
(4)鉴定申报材料目录。认真填写数量、页数,不得有误,经办人手写签名。
2、审核。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负责对鉴定申报人病情等相关情况和材料按照标准核实。
(1)劳服中心、职介、托管中心等申报前要求见到本人,要掌握申请人实情。
(2)主要核实:申报人姓名、性别、年龄、病种、目前实际病情、病历材料以及是否符合71号文及今年申报病退条件等,特别要把握患病年限及病理材料的齐全。
3、公示。经核实确认无异议的,病情程度须达到71号文的标准要求,申报单位或存档部门对职工申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信息要进行公示。
(1)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情诊断证明、病情。
(2)公示期限为7天。
(3)公示期内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申报单位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举报,经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申报单位出具公示报告(样式附后),连同材料汇总统一上报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
4、4月14日至5月4日前上报癌症转移的申报材料。4月14日至5月13日申报其它各病种材料。申报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病退材料。
5、随时申报。只限癌症转移病人(在市劳鉴鉴定期内随报,超过鉴定期,11月左右不在受理)。由各单位初审合格后,于每月15日将申报材料和名册同时报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同时提交的还有住院单据原件,即红色票据。如有转移,需提供原发病的材料,涉及原发病和转移病的材料分开准备。必须提供放化疗材料。其中:肺癌需要支气管病理报告,不做手术的话需要放化疗的材料。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被鉴定人申报材料中的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确诊疾病的相关医疗文书、病历等材料,鉴定后鉴定部门留存不返还本人。本人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
7、“二次公示”。各单位上报材料之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地点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将材料报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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