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号灯与号型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表明船舶的存在;
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或船舶的种类,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表明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或执行的任务,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船舶的实际航向,但根据船舶显示的航行灯可以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航向区间。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条适用范围
(第三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在白天都应遵守。
,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号灯与号型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号灯
日没到日出以及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显示号灯。
在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如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或低云层较暗的情况,也可以显示号灯。
号型
应在白天显示
号灯与号型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号灯和号型同时显示
晨昏蒙影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有关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各种天气条件下均应遵守.
号灯与号型
不应显示的灯光
会被认为是本规则订明的灯光;
会削弱号灯能见距或显著特性;
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包括:甲板照明灯、舱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明灯或过亮仪表指示灯等。
可以显示的灯光
有些大型船舶在主甲板边缘显示照明灯(向下)。
船舶不应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
号灯定义
第二十一条定义
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2. “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灯定义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4. “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5. “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桅灯的光弧
界限内5°,发光强度减弱不超过50%
界限外5°切实断光。
号灯的光弧
舷灯的光弧
前方
界限外1-3°切实断光。
°
界限内5°,发光强度减弱不超过50%,
界限外5°切实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