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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补偿合同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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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补偿合同是否有效.doc

上传人:1557281760 2016/8/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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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权转让补偿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2 年 11月,被告灵川县莲 x 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依法成立,被告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 原始股东为李 x华、陆x春、赵x国、廖x江、李x、杨x明、廖x云。原告出资 10万元, 其占该公司股份的 10% , 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 200 7 年 12月 27日,被告灵川县莲 x 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桂林七 x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 2003 年 10月8日,“廖x江”分别与“陈x漪”、“刘 x振”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被告的 10% 股份转给“陈x漪”、“刘x 振”,原告廖 x 江对协议签名不予认可。 2004 年 12月 30日, 原告与第三人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华某以人民币 40万元收购原告在被告公司所持有的 10% 股份。 2005 年3月5 日,原告(乙方) 、被告(甲方) 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由于甲方在 2003 年公司法人变更及股份转让过程中未经乙方同意, 将乙方 10% 的股份转让给了其他股东,造成了乙方的经济损失,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支付人民币 15 万元整,给乙方作为经济补偿,乙方放弃对甲方的股权要求,甲方共需支付乙方人民币 28 万元( 含甲方未付的工程款 13 万),甲方在 2005 年5 月份起,每月支付乙方 3万元,直到 28万付完为止”,第三人华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尔后,双方又在该协议复印件上增加了一条“若不能按时按数支付,乙方有权收回股份”,并在该条款上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 2005 年4月 30 日,被告公司召开了第 17 次股东会会议,只是决议同意原告的 10% 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华某, 并未对该《补偿协议》进行决议, 原告廖 x 江也以股东身份参加了该会议。 2007 年 11月1日, 原告通过诉讼向被告追回了工程款 13万元。 2008 年1月 22日,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款 15万元;2、被告因违约而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3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一、第三人华某在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时,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 2004 年8 月后,第三人华某为被告公司股东;三、 2005 年3 月份,原告廖 x 江在被告提供的股权变动情况登记表中仍登记为股东。[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表面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极为复杂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因第三人华某缺席,以致无法核实部分事实,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但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客观合理分析,确认了相关法律事实,没有被原告及第三人华某的行为所蒙蔽,最终做出公正判决,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两大难点: 1 、原告于 2003 年 10月8 日分别与陈 x 漪、刘 x 振签订的两份《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假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明其在这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与自己的真实签名差异甚远,实属伪造,其不予认可。同时,原告提出该两份协议并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是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的职权有有 11 类事项,其中的兜底条款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在法院依法调取的被告的公司章程中第九条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