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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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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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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90127( 颁布时间) 19990127( 实施时间) 20110105( 失效时间) 豫政[1999]8 号( 文号)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的审批第四章旅游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 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第四条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第五条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 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 并按照旅游景区( 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 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第六条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第七条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 市地、县(市)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八条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的审批第九条旅游景区(点) 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第十条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 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第十一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 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旅游景区(点) 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 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