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 2009 年 04月 13日 15时 44分 57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劳动人事“就业组织”“特困人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 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规范发展, 帮助就业特困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 号)精神, 现将《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 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就业特困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 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是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岗位(不含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辅助性岗位)。第三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组织建立, 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 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 安置本市城镇就业特困人员, 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就业服务组织。第四条就业特困人员是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偏大、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 经再就业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女 40 岁及以上、男 50 岁及以上;女 35 岁及以上、男40 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 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员; (三) “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特困人员的范围, 根据区域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就业总量的需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确定。认定就业特困人员参照《关于建立“ 4050 “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19 号) 的规定, 并经所在社区公示后确认。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 专项补贴的核查、审批、拨付; 预决算的编报; 专项补贴使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补贴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就业岗位需求, 按照“适度发展, 规模合理“的原则, 适时公布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建立例会制度,认定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的申请、核查、拨付,专项补贴使用的监督检查。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补贴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负责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立、管理,按照本办法对专项补贴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二章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及管理第八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以街道(镇)为单位建立,应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九条《北京市社区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