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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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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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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1210(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 年6月 24 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1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0 年 11月 26 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1 年1月1 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一O 年十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建设节水型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计划用水、科学开发、循环利用、惠及民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 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第五条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市、县(市)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第八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 对节约用水及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县(市)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公共供水状况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 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计划。用水定额执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对地热水、矿泉水等稀缺水资源实施有效保护, 根据资源总量和政府相关规定控制开采,严格按计划取水,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二百立方米以上的; (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 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第十三条市、县(市)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计划、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